更新于 11月13日

商务助理

1-1.5万
  • 北京朝阳区
  • 呼家楼
  • 经验不限
  • 本科
  • 全职
  • 招1人

职位描述

商务拓展音乐版权
1.了解线上音乐使用场景市场趋势,识别不同场景对应的著作权权利类型,评估潜在的合作机会,并对使用场景进行初步取证。
2. 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寻找和开发新的客户,与客户建立联系,了解客户对音乐的需求,并向他们介绍协会的产品等,寻求合作机会。
3.积极维护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,定期与客户沟通,了解客户需求和反馈,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,提高版权续约率。
4.与内外部相关部门进行密切合作,对内对外沟通业务所需各类文本,并对接合同所有签约流程,直至合同归档。
5.使用协会的技术系统管理客户,并根据系统数据进行合理分析支持业务发展。
岗位要求
1.本科及以上学历,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,熟悉线上音乐市场或者音乐版权市场经验优先考虑。
2.认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性质及理念,对著作权法有一定了解,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。
3.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内部协调能力,能够理解客户的诉求和痛点,有同理心、责任心、敬畏心。
4.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,要求善于整合资源、团队协作,服务意识强,敢于挑战。
5.熟练使用office工具,具备基础的数据整合和分析能力。

工作地点

北京朝阳区安联大厦(呼家楼西里南街)

职位发布者

林女士/人事主管

三日内活跃
立即沟通
公司Logo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
一、概况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(简称“音集协”)成立于2008年,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、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管理录音录像制品/音乐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。音集协的主要业务是根据会员授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为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,通过本身具有的广泛代表性和集中行使权利的方式,在卡拉OK、互联网、实体场所背景音乐等权利人难以行使权利的领域向音乐类视听作品/录音录像制品的使用者发放许可、收取使用费,并将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。音集协依照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》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指导、管理和监督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二、职能(一)对会员及音乐类视听作品/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、管理;(二)在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权利的领域依法向使用者发放许可、收取使用费;(三)根据作品被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及时转付使用费;(四)对非法使用音乐类视听作品/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;(五)代表海量权利人与超级平台平等谈判,争取公平的传播资源和对价,维护行业公平的竞争秩序,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宣传;(六)经国家版权局授权,承担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收转工作;(七)经与海外同类组织签约,可代为管理和行使海外音乐类视听作品/录音录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。三、业务范围(一)依法与会员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,为集体管理的目的进行音像作品权属的登记、曲库的管理和相关信息的公示;(二)依法与使用者代表协商使用费标准,就使用费标准争议提起行政裁决或法律诉讼。(三)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,与音乐类视听作品/录音录像制品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,收取使用费;(四)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及其他权利人转付;(五)就侵犯本会管理的音乐类视听作品/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的行为,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;(六)为促进保护中国音乐类视听作品/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在海外的权利,以及海外音乐类视听作品/录音录像制品在中国内地的权利,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;(七)为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效率,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数字化转型。(八)增进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保护的了解,促进我国音像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,规范市场行为,化解纠纷,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关的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;(九)为促进音像节目著作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,总结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实践经验,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。(十)加强与音乐类视听作品/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联系,发布音乐类视听作品/录音录像制品和有关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息;开展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有关的研讨、交流活动;依照有关规定,经批准,对音像产业繁荣发展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;(十一)开展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。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四、权利来源与种类集协管理音像著作权,其权利来源为:(一)会员授权;(二)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相互代表协议,从而获得对海外音乐类视听作品/录音录像制品进行管理的权利;(三)依据法律、法规的相关规定。音集协管理的权利种类包括:(一)表演权;(二)广播权;(三)复制权;(四)发行权;(五)放映权;(六)出租权;(七)信息网络传播权;(八)录音制作者获酬权;(九)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乐类视听作品/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。五、会员音集协实行会员制,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凡是依法享有音乐类视听作品/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通过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,成为音集协会员。本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,会员有权利根据作品使用情况参与使用费的转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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